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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区职工生育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6   点击:322 次 

丽财社〔2015〕236号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莲都区财政局、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6〕39)规定,生育津贴是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给予的生活费用,用以保障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经检查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全额发放职业妇女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况下继续发放生育津贴,导致财政资金流失。为了加强生育津贴资金管理,现就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已发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的生育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享受。

二、市区机关(含参公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的生育津贴,除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发放给生育职工本人外,需如数上缴市财政。上缴款项用于补贴生育保险基金。

缴款单位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一楼窗口代开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电话:2669173),执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