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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青少年宫学雷锋志愿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8   点击:50 次 

为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丽水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丽水市志愿者协会章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l.丽水市青少年宫学雷锋志愿者服务支队所有注册学雷锋志愿者开展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学雷锋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二、活动原则和服务范围

1、学雷锋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服从组织、节俭和公益性的原则。

2、市青少年宫学雷锋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为青少年宫的家长和学员以及广大市民提供咨询、引导�⑷暗肌⒐芾淼确�务以及为青少年宫组织的青少年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

三、活动审批

l.丽水市青少年宫学雷锋志愿者应当在所属志愿服务队伍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完成志愿服务工作。未经市青少年宫团支部同意,任何个人和队伍不得以青少年宫学雷锋志愿者名义开展活动,否则,由活动组织者承担活动造成的所有后果。

2.各队伍策划活动时,先统一填写《丽水市青少年宫学雷锋志愿者活动策划表》,内容包括:活动预期效果、宣传媒体、资金、职责分配、安全保障、所需支持等,报市青少年宫团支部备案。如遇紧急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审批的,需口头向市青少年宫团支部汇报说明情况,5个工作日内补办活动策划审批手续。

四、活动要求

l.学雷锋志愿者在从事服务活动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标志。

2.活动中,不得出现淫秽、反动、违法、损坏学雷锋志愿者形象的文字、图案、节目等内容,活动中涉及的文字、画册等相关资料必须事先得到学雷锋志愿者支队负责人和团市委的审核。

3.活动中各队伍应当保障学雷锋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市青少年宫团支部根据服务的需要,为参加学雷锋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4.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应将策划表、活动签到表及相关图片、报刊等相关资料统一交到市青少年宫团支部存档。

五、附则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市青少年宫